主旨:公告本署為辦理機關(構)團體推廣觀光活動或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者於辦理補助事項之1個月前向本署相關組別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本案為例行性補助,請符合資格者於辦理補助事項之1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等(請參照要點第4點)。
(三)資格條件: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舉辦觀光相關活動且依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有觀光相關系(科、所)之學校、配合補助機關推動觀光政策之團體(請參照要點第3點)。
(四)審查方式: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1個月前,向本署提出申請書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本署設經費審核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補助對象列席說明(請參照要點第5點及第10點)。
(五)補助金額上限:
- 原則:補助對象應就補助事項編列20%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其補助經費之核定,以該補助對象辦理補助事項之經常性支出計算,最高不得超過20%(請參照要點第6點、第7點及第9點等)。
- 例外:補助對象辦理補助事項,係為配合補助機關推動提昇服務品質或推廣國際觀光業務者,得不適用第6點第3款,亦不適用第9點第1項(請參照要點第6點、第7點及第9點等)。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經本署審查通過核撥補助款總和。
(七)補助法規連結 (👈請點我)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