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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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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防疫第三劑新規範,觀光局再邀集旅行業與旅宿業者溝通協處措施,減少業者及旅客損失,儘速恢復國旅市場

發布單位:公關室 發布日期:111-04-18 點閱率:3,62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於4月15日宣布,為保護國人健康及維護旅遊防疫安全,自111年4月22日起,團體旅遊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需完成COVID-19 疫苗追加劑 (第 3 劑)接種,始得出遊。觀光局同日與疫情指揮中心確認相關對象及規範後,積極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民用航空局研商解約退費事宜。
   觀光局張局長今(18)日分別與旅行業及旅宿業者溝通,包含須完成第3劑接種之對象、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旅客如何處理、特定團體之認定及解約退費適用原則等情,說明如下:
1、 接種對象:
(1) 參加團體旅遊之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均需完成第3劑接種 ,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之旅客。
(2) 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12周)者,請旅客儘快於出團前打第3劑;惟已打完兩劑,但「未滿」間隔期(12週)者,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另有醫師開立證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的「快篩」陰性證明,即可參團。
2、 特定團體之認定:指成員間彼此特定(例如:學校畢業旅行、家族旅遊、員工旅遊等),不需要符合上述需完成第3劑接種之規定。
3、 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出發時間為111年4月22日以後):
(1) 未符合完整接種(即接種第3劑)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旅宿之取消費用等),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2) 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爰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3) 特定團體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旅行業係代收代付之行業,相關團費(必要費用)皆已於出發前給付合作廠商如航空公司、旅宿業者等,爰為減少業者及民眾損失,航空公司及旅宿業者協處如下:
(1) 航空公司:國內航線之航空業者同意4月18日前預定於4月22日後出團團體,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旅行業者可於4月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之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改票;自4月22日之團體旅遊即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2) 旅宿業者:觀光局今與業者溝通,囿於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以長久合作之善意考量,從寬處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響之個案,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
   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品保協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倘調處不成,後續可再向本局申訴處理。並期待讓民眾及旅遊業了解參團旅遊指引,在做好防疫之前提下,儘速恢復國內旅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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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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