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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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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公布赴以色列參團旅遊解約退費處理原則

發布單位:旅行業組 發布日期:112-10-08 點閱率:1,518

本(112)年10月7日巴勒斯坦武裝組織哈馬斯(Hamas)凌晨自加薩地區向以色列發動火箭攻擊,外交部於同日發布旅遊警示,國人應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黃色警示)。

為維護國人旅遊安全,交通部觀光署表示,本年10月8日以後出發至客觀風險解除前,前往以色列旅遊地點行經加薩地區之旅行團,原則上請雙方(旅行業與旅客)協議延後,如旅客仍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即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至於前往以色列加薩地區以外之景點區域,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即出發前,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解除契約。旅行社除得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及已付之必要費用外,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5%旅遊費用作為補償。

觀光署呼籲請出團至以色列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調整行程避開加薩地區附近區域,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此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2段9號5樓,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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