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選單按鈕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
:::

111年下半年度導遊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方式

發布單位:資訊室 發布日期:111-04-28 點閱率:8,962
考量疫情關係,就111年下半年度導遊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1. 原執業證有效期限屆滿日期為111年7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得免檢附效期內執行業務足資證明文件,並於原執業證期滿前3個月內向本局委託辦理換證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證。
  2. 逾期換證者,則仍需檢附前揭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則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3. 導遊及領隊人員申請換發執業證時,其執業證之效期應自原執業證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3年(即換證後之有效期為原效期加3年)。
  4. 後續導遊及領隊人員換證處理方式,本局將視疫情發展滾動調整因應。
 

相關執業證換證問題可洽:
  •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電話: 02-25922207)
  • 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電話:02-25453555)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8
收藏此頁面 返回頁面頂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