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公告
1. 停車場係提供遊客停車使用,擅自從事停車使用以外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
2.步道(涼亭、平台)係提供遊客步行賞景使用,擅自從事步行賞景以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
另本處訂定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特定場域(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公告內容及特定區域範圍請見附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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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及特定區域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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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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