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選單按鈕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
:::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三合溪水域禁止捕採魚之行為

發布單位: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1-03-31 點閱率:667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1項、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於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三合溪水域,禁止有捕採魚類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1項,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111-03-31
返回頁面頂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