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1項、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於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三合溪水域,禁止有捕採魚類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1項,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