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觀茂企字第 101050014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7 日觀茂企字第 110050018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7 日觀茂企字第 112050022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4 日觀茂企字第 1120500339 號函修正
一、 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借重原住民族及專家學者之智慧與經驗,協助本處推動茂林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原住民族地區文化保存及觀光發展工作需要,特依據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設立「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原住民族地區文化諮詢與觀光發展暨資源共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對本處辦理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文化保存及觀光發展工作方針、計畫方案之擬訂、執行與評估等事項提供顧問諮詢。
(二) 協助有關本風景區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業研究事項。
(三) 有關原住民族地區資源使用與管理之協調溝通及部落提案研議事項。
(四) 有關本會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與成效檢討。
(五)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文化與觀光工作事項之協助。
三、本風景區依其地區特性、文化及觀光資源之不同,區分為屏北地區(包括三地門鄉、瑪家鄉及霧台鄉)及高雄地區(包括茂林區及桃源區),分別召開會議。
四、本會委員組成如下:
(一) 屏北地區及高雄地區分別設置委員 31 人及 26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擔任;1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擔任。其他成員包括:
1. 專家學者,屏北地區 3 人,高雄地區 3 人,共為 6 人。
2. 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屏北地區 8 人,高雄地區 7 人:
- 屏北地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代表 1 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代表 1 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代表 1 人、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代表 1 人、屏東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代表 1 人、三地門鄉公所代表 1 人、霧台鄉公所代表 1 人、瑪家鄉公所代表 1 人,共 8 人。
- 高雄地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代表 1 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代表 1 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代表 1 人、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表 1 人、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代表 1 人、桃源區公所代表 1人、茂林區公所代表 1 人,共 7 人。
3. 原住民族代表,屏北地區 18 人,高雄地區 14 人。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鄉區公所及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
(二) 委員由本處遴聘之,聘期原則以 2 年為一任,期滿得續聘。
(三) 委員聘期為符民意所需,應配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得於新任地方公職人員就職後 2 個月內改選並遴聘之。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間區分為屏北地區及高雄地區,各以每 6 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並以邀集該地區之委員為主,必要時得視當次會議提案內容,邀請相關權管機關參加會議,或加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六、本會決議事項由召集人視其性質交由本處有關單位執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七、為執行本要點所列任務,得由本會委員依任務性質分別組成各種研究小組。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會務由召集人指派本處人員兼辦。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設置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或修正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