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標準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觀光署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對所轄風景區 ,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
- 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 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以上者,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 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 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第4條
管理站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 一 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 二 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 三 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 四 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 五 觀光資源之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 六 急難救助事項。
- 七 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第5條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編制員額派充之。
第6條
管理處依第三條規定設管理站時,應擬訂設置計畫,報請交通部觀光署轉報交通部核定,始得設置。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