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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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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第1條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定本作業規定。

第2條
本處各課、室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定辦理。

第3條
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管理系統後,分由各承辦課、室處理。

第4條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各課、室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陳情事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交由總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定處理;陳情事項非屬本處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第5條
人民親至本處陳情者,各課、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課、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課、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同前),交由總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規定處理。 人民親至本處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第6條
各課、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 由本處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函復時併檢送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函頒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2.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3. 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4. 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第7條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能依限辦結者,應簽請 處長核准延長,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第8條
各課、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年度結東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送本處秘書室彙整,俾利提供 處長及有關課、室參採。

第9條
本作業規定簽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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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檔案格式:PDF 檔案大小:73 KB 下載次數:52次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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