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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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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管理處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管理處公告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4年7月22日觀技字第0940020504號發布生效
茂管處94年8月11日觀茂字第0940003195號函張貼公告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4月10日觀技字第096007288號函修正後發布生效
茂管處96年4月14日觀茂字第0960001265號函修正後張貼公告


主 旨: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28條第2款。
修正時間:96年3月6日
公告事項:

一、 在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 業者應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最低新台幣240萬,另得主動告知遊客,以外加投保方式辦理。

三、 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1.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2.  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 業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標準如下:
  1.  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3艘泛舟艇配備1艘為準,泛舟艇未滿3艘以3艘計。
  2.  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乙名合格救生員,除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外,不得有飆船及搭乘遊客營業行為。

五、 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惜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六、 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以傳真本處(傳真電話:07-6801456)方式或備函送達本處等方式向本處報備。
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遊客作活動安全之教育。

七、 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1. 提供和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2. 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3.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 遊客於本水域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 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 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2.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泛舟活動。
  3. 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4.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 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並不得以貨車載送(接駁)泛舟遊 客。

十、 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十一、泛舟業者應於發布豪雨、颱風或其他重大天候特(警)報後主動暫停營業,並於豪雨、颱風或其他重大天候過後3天內,主動告知本處泛舟水域及警報(示)及緊急救難設施之情形。俟該水域已適於泛舟活動,且警報(示)及緊急救難系統確定完好或已修復完畢時,報請本處會同鄉公所、當地消防局複勘,經核准後始可恢復營業。

十二、 為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警戒,業者應採取之措施:
  1.  泛舟業者於遊客下水前以安全帽顏色區別不會游泳者(紅色)與會游泳者(紅色以外)。
  2.  泛舟業者應於泛舟沿線激流處沿岸設置(至少4處)緊急急救戒護站(需配置救生艇、救生人員)。
  3.  泛舟業者於風災(豪雨)過後及平時於河道激流處以紅色或黃色旗幟標示危險區域
最後更新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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