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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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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 動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1-11-03 點閱率:1,541
中華民國108 年 4 月 12 日觀谷管字第 1080300149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 年 10 月 31 日觀谷管字第 1110300432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花東
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 以下簡稱本水域 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 項。

二、在本 水域 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
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
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 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經營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 )),於本水域實際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
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 )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五、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業者應於現場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
艇 設備等相關事項,並應於碼頭附近設置簡易救護藥 物 品,且
建立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六、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及裝備。
(二) 應建立水上腳踏車自主檢查之安全管理機制,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且作成紀錄。
(三 )營業範圍內應保持環境清潔,水上腳踏車應定期清洗整理,以維持
良好外觀形象,水上腳踏車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
(四 )於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
全教育宣導。
(五)提提供合身及完善救生衣,並應隨時保持清潔,以維護衛生品質,且供合身及完善救生衣,並應隨時保持清潔,以維護衛生品質,且救生衣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救生衣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
(六)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且已穿著妥當。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且已穿著妥當。
(七)配合本處救生演練及不定期檢查作業。配合本處救生演練及不定期檢查作業。

七、遊客於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遊客於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遊客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二)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三)遊客應共同維護本水域環境,並避免隨意丟棄垃圾。遊客應共同維護本水域環境,並避免隨意丟棄垃圾。
八、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九、違反本注意事項第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三項規定,項規定,處新臺幣處新臺幣三三萬元以上萬元以上十五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違反本注意事項第項第五五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艇))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例第六十條第二二項規定,處新臺幣項規定,處新臺幣五五萬元以上萬元以上二十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止其活動。。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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