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觀谷管字第11303000172號
主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一點, 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 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一點, 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如附件)。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觀谷管字第11203003992號
主旨:預告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三、「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修正草案 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處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erv- nsa.gov.tw/)「行政資訊網」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六十日內,向本處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科。
(二)地址: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2段168號。
(三)電話:03-8875306#657。
(四)傳真:03-8875358。
(五)電子郵件:erv502-erv@tad.gov.tw。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觀谷管字第11203001642號
主旨:公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施行區域 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禁止於本公告施行區域(詳如附表及附圖示)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 道、涼亭、廊道、草皮及景觀平台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 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觀谷管字第1110300344號
主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景觀平台及遊客中心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