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選單按鈕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
:::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施行區域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觀谷管字第1110300344號

主旨:公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施行區域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禁止於本公告施行區域(詳如附表及附圖示)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及景觀平台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資訊請參閱下列附件檔案

行政院公報_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附表及附圖示) 👈點我下載

行政院公報_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點我下載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01
返回頁面頂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