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辦事細則」、「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 「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 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 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 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 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
附「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辦事細則」、「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 「交通部觀光署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 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 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 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 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編制表」、「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
部 長 王國材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 一 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各國家風景區之建設、開發、管理及觀光發展業務,特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第 二 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國家風景區觀光資源之調查;國家風景區內規劃、 開發與保育及生態、地質、景觀、水域資源之維 護。
二、 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轄管據點觀光服 務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修。
三、 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 國家風景區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 協助審查。
五、 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 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六、 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相關旅遊服務之提供。
七、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區域 觀光資源之規劃、發展、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八、 國家風景區據點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國家風景區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