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復依大陸委員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解釋令,前揭規定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定居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下稱中國護照)。
內政部移民署接獲多起國人持有一次性中國護照之檢舉案件,經查係國人赴俄羅斯旅遊,透過中國旅行社代辦俄羅斯簽證,旅行社一併代為辦理一次性旅遊用之中國護照,上情因違反前揭規定,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通報戶政事務所,其臺灣地區戶籍因而遭戶政事務所廢止。另大陸委員會114年6月12日例行記者會表示,國人若為赴俄羅斯等地旅遊而向中國請領中國護照,內頁註記「限隨旅遊團體一次出入境有效」(簡稱邊境旅遊護照),即便該護照效期僅有3個月或已過期,仍違反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