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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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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獎勵優惠篇」

分類名稱:觀光遊樂業 點閱率:6509
一、鼓勵觀光遊樂業提升經營服務品質及建置遊樂環境,有何補助措施?
答:
  1. 為鼓勵觀光遊樂業提升服務品質及建置優質遊樂環境,本署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辦理「觀光遊樂業優質化補助計畫」,每年依年度政策方案,輔導並補助觀光遊樂業朝產業創新、智慧、安心與永續之中長期多元目標發展。
  2. 其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辦理補助事項費用之50%;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其每年補助金額上限,依前一年度該觀光遊樂業繳納營業稅或娛樂稅計算,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
二、觀光遊樂業參加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有何獎勵措施?
答:
  1. 本署每年邀請警政、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勞動安全檢查、消費者保護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考核小組,辦理督導考核競賽。
  2. 觀光遊樂業者經評列特優等、優等者,可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 由本署於觀光節予以表揚,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數額發給獎金;其名額以當年度參與考核競賽之觀光遊樂業者三分之一為限,個別獎金最高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佰萬元。
    • 觀光主管機關得於次年優先協助辦理提昇服務品質事項及行銷宣傳。
    •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何謂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答: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服務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若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者,其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需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享有那些稅捐減免?
答:得適用該法第36條至第40條規定,享有5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設備、技術、研究發展或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進口關稅之減免或分期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減免。股東之投資抵減。

五、民間自行規劃參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案應向誰提出申請?
答:

  1. 民間自行規劃案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2. 依促參法第五條規定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六、民間申請人需具備那些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答:

  1. 所需具備文件,視其為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或係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而有不同。
  2. 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土地案件:
    • 可逕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 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以避免民間投入大筆資金完成提案後,卻因與政府之政策方向有所悖離,未能獲審核通過,造成資源浪費。
  3.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民間申請人應先提出規劃構想書,載明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含政府設施或土地之範圍)、對政府之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七、經營觀光遊樂業有哪些融資優惠?
答:

  1. 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及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可辦理觀光產業優惠貸款。(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2. 觀光遊樂業之投資計畫只要符合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政策需要,並具自償性之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且投資金額在一億元以上者,均可提出申請中長期資金融資。(「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
  3. 參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觀光遊樂業,經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另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八、對「觀光遊樂業」土地之取得有何協助?
答: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發展觀光條例第45條規定)

九、對「觀光遊樂業」聯外道路之興建有何協助?
答: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

十、對「觀光遊樂業」土地之取得與開發還有何協助?
答:若觀光遊樂業參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可依促參法之規定由主辦機關協調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使用變更、公有土地辦理撥用、私有土地協議價、穿越公有、私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等相關用地取得及開發事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七一條)

十一、政府對優良之觀光遊樂業及從業人員有何獎勵?
答: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政府表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表揚要點)

十二、觀光遊樂業可設置交通指示標誌?
答:觀光遊樂業者可依「觀光遊樂地區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審核要點」規定申請於高速公路交流道及一般公路設置交通指示標誌。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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