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觀光遊樂業」?
答: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條)
二、觀光遊樂業能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為何?
答: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並以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為限。(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條)
三、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答: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受理、核准主管機關,區分如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6、7條)
- 設置面積十公頃以上,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認定之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觀光署受理核准。
- 非屬前款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核准。
四、申請經營觀光遊樂業之籌設面積為何?
答: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面積不得小於2公頃,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宜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權限另定者,從其規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7條)
五、何謂重大投資案件?
答:重大投資案件,係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8條)設置面積:位於都市土地,應達五公頃以上;位於非都市土地,應達十公頃以上。
六、申請經營觀光遊樂業,應準備什麼資料?
答: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先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9條)
- 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書。
- 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 公司章程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 興辦事業計畫。
-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地籍圖謄本(應著色標明申請範圍)。
七、申請觀光遊樂業籌設,應繳交審查費?
答:每件收取審查費新台幣20萬元。(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第2條)
八、業者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是否須繳交審查費?
答: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
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第3條)
- 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 前款規定情形外,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九、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完工後,如何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並開放營業?
答:業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邀請相關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7條)
- 觀光遊樂業執照申請書。
- 核准籌設文件影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 觀光遊樂設施地籍套繪圖及觀光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觀光遊樂業基本資料表。
興辦事業計畫採分期、分區方式者,得於該分期、分區之觀光遊樂設施興建完工後,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符合規定者,發給該期或該區之觀光遊樂業執照,先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