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之效力
通常定型化契約的一般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除去該部分,契約仍可以成立者,契約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對契約的任何一方顯失公平的話,契約就全部無效,消保法第16條定有明文。而中央主管機關依消保法公告的事項,也有本條的適用。
值得注意的,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仍然有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的適用;換言之,如果公告應記載事項的本身,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仍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