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如果沒有通知,依據旅遊契約書中約定,則須賠償消費者全部旅遊費用作為違約金;如有通知,則視通知日期距離出發日期的長短依比例賠償(賠償標準請參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 而消費者在旅遊中若發現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未依約辦理時,依據旅遊契約書中約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可請求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但若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社可依契約規定變更旅程,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