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旅遊專節簡介
一、明定旅客「知」的權利。
二、旅客的協力義務及違反時之法律責任。
三、旅遊開始前,旅遊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旅客變更由第3人參加之
處理原則。
四、非有不得已之事項,旅遊營業人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及如變更時之處理原
則。
五、旅遊服務通常價值與約定品質的維持,及如旅遊營業人違反時,旅客得請求
改善、減少價金或終止契約之權利與處理原則。
六、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導致旅遊行程時間的浪費,旅客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
七、旅客任意終止契約的權利與因終止後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八、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事故之處理原則。
九、旅遊營業人安排購物之處理原則。
十、旅客或旅遊營業人關於旅遊事項所得行使權利之期間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