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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旅遊專節簡介

分類名稱:旅遊權益與須知 點閱率:4159
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於88年4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定於89年5月5日起施行,其修正條文中所增列「旅遊」乙節的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旅客「知」的權利。

  二、旅客的協力義務及違反時之法律責任。

  三、旅遊開始前,旅遊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旅客變更由第3人參加之
    處理原則。

  四、非有不得已之事項,旅遊營業人不得變更旅遊內容,及如變更時之處理原
    則。

  五、旅遊服務通常價值與約定品質的維持,及如旅遊營業人違反時,旅客得請求
    改善、減少價金或終止契約之權利與處理原則。

  六、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導致旅遊行程時間的浪費,旅客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

  七、旅客任意終止契約的權利與因終止後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八、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事故之處理原則。

  九、旅遊營業人安排購物之處理原則。

  十、旅客或旅遊營業人關於旅遊事項所得行使權利之期間為1年。
 

最後更新日期:1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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