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2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可至本署行政資訊網下載〝旅行業發還部份保證金申請書〞(業務資訊→觀光產業→旅行業→各項申請表格),檢附1.旅行業執照影本2.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影本3.保證金收據正本4.質權消滅通知書等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退還部分保證金。
二、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規定之2年期間,應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且取得股東資格未滿一年者。
三、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6目有關2年期間之規定,於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期間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