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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有可能因為臨時有事、生病、受傷、同伴無法成行……等因素行前解約;旅遊業者亦有可能因為未達出團人數、班機臨時取消而在出發前取消行程。
這時依據「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規定,視消費者與旅行社彼此雙方有無告知,以及距出發日期時間的長短,所要賠償的金額是有等級上的不同,其標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述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總之,消費者與旅行社,彼此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另外,消費者可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接洽旅行社讓您的親朋好友遞補參加,以避免解約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