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人員、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前1年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加蓋旅行社大小章,能證明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在原執業證效期內帶團之證明文件,例如帶團名冊、責任保險證明書、行程表等併案送審,且自申請日往前推算無連續3年未執行業務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