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時,應與該等人員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未依規定簽約者,本署得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罰。至每次帶團是否須逐次簽約,因涉及契約給付內容,應由當事人雙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