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與旅行業間之報酬爭議,確保帶團品質,本署業於旅行業管理規則增訂「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之規定,惟基於契約自由精神,該契約應由雙方自行約定,不宜由本署訂定範本。至未依規定簽約之旅行業,亦已配合修訂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研訂相關行政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