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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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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名目可否改為「服務費」,並由公正單位依航線設定收取標準?

分類名稱:旅行社 點閱率:4731
按小費屬贈與性質,係旅客對服務人員服務滿意度的回饋,應由接受服務者依服務品質自願給予並自行斟酌其數額;服務費屬薪資報酬,為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規定之旅遊費用之ㄧ,兩者性質不同,不得相互牴替。又小費須視旅客對服務之滿意度而自願贈與,不宜設定收取標準。

最後更新日期:1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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