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業名稱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0條及第4條所規定,取得交通部觀光署同意後使得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名稱使用限制,說明如下:
(一)公司名稱依公司法第26條之2規定限制使用。
(二)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不得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三)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或商標讀音相同。
(四)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不得以消費者普遍認知知名稱為相同或近似致混淆。
(五)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與大陸地區人民投資之旅行業名稱有(二)至(四)情形者不予同意。
二、如欲使用上述(四)相同或近似於他旅行業名稱或商標,應經該旅行業者書面同意,且該旅行社無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相近名稱或商標:
(一)最近2年曾受停業處分。
(二)最近2年旅行業保證金曾被強制執行。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其他經交通部觀光署認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