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流程文字說明:
- 申請人提送籌設或變更申請應備文件
- 收件15日內,進行程序確認並函覆,申請人及繳交審查費。
- 提請「觀光遊樂業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 60 日審查:
- 符合:作成會議紀錄並通知申請人,核發核准籌設或同意變更函。
- 需補正:申請人於限期內完成補正,授權業務單位查核無誤後,15日內核發核准籌設或同意變更函。
- 申請人依本規則第11條規定辦理。
- 申請人依本規則第12條規定申請核發定稿本。
- 符合:15日內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
- 需補正: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補正,業務單位查核無誤後,15日內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
觀光遊樂業申請流程相關事項附註說明:
- 觀光遊樂業申請案件流程均依交通部觀光署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 申請流程中於收件完成15日內對於觀光遊樂業輔導、諮詢、協調事項中之相關文件格式如下:籌設、申請書(如審查作業要點附件1)、興辦事業計劃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表審查作業要點附件2)、檢附觀光遊樂業申請案件查核表(如審查作業要點附件3)。
- 本署於正式受理籌設申請案件將依交通部觀光署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組成「觀光遊樂業審查小組」,並提請召開會議審查觀光遊樂事業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