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選單按鈕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
:::

發展觀光條例第43條規定: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 機關得公告之: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9
收藏此頁面 返回頁面頂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