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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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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旅行業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法源依據

發展觀光條例第43條規定: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8項規定: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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