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旅館判斷標準: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旅館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經營旅館業需注意遵守的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 旅館業管理規則
- 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
- 區域計畫法相關法規
- 公司法暨商業登記法相關法規
- 商業團體法
- 營業稅法
- 建築法相關法規
- 消防法相關法規
- 食品衛生法
- 營業衛生法
- 飲用水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
- 刑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著作權法
- 勞動基準法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關旅館業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等各項申請,請參考:旅館業各項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