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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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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登記說明

  • 合法旅館判斷標準: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旅館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3.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5.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6. 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7.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8. 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9.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經營旅館業需注意遵守的相關法規:

  1. 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
  2. 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
  3. 區域計畫法相關法規
  4. 公司法暨商業登記法相關法規
  5. 商業團體法
  6. 營業稅法
  7. 建築法相關法規
  8. 消防法相關法規
  9. 食品衛生法
  10. 營業衛生法
  11. 飲用水條例
  12. 水污染防治法
  13. 刑法
  14. 社會秩序維護法
  15. 著作權法
  16. 勞動基準法
  1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關旅館業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等各項申請,請參考:旅館業各項申請表格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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