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籌設申請之流程圖文字說明
申請流程:
- 申請籌設,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 籌設申請書。
- 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 公司章程。
- 營業計劃書。
- 財務計畫書。
- 最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其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備具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意 書。
- 建築設計圖說。
- 設計總說明書。
- 文件圖說初審
- 繳納審查費
- 專案小組審查
- 核准籌設,申請人應辦事項:
- 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 向地方政府建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 籌設完成
- 申請觀光旅館竣工查驗,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 公司執照影本及職員名冊。
- 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查驗
- 繳納執照費及專用標識費用
- 觀光旅館業執照
附註:
- 觀光旅館申請案件,國際觀光旅館及國內一般觀光旅館由交通部觀光署受理;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由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受理。
- 觀光旅館之建築及設備標準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相關規定。
- 營業及財務計畫內容應包括項目請參照營業及財務計畫提要。
- 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日起2年內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依法興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應於核准籌設日起2年內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使用執照,逾期即廢止其籌設之核准 。
- 申請人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報原受理機關備查。
- 下列人員不得為公司發起人、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 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曾經營觀光旅館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尚未逾5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