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