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辦理「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3年1月1日起114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114年6月30日止。
(二)補助項目: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舉辦觀光相關訓練、研討會或推廣會、出版對提昇觀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有益之觀光相關刊物、出席於國外舉辦之國際觀光組織會議。
(三)資格條件:地方政府、舉辦觀光相關活動且依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有觀光相關系(科、所)之學校、配合補助機關推動觀光政策之團體。
(四)審查方式:
1. 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1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書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1) 名稱。
(2) 宗旨或目標。
(3) 辦理時間及地點。
(4) 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5) 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6) 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7) 人員編組及分工。
(8) 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9) 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10)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對象如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附。
2.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補助金額上限: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其補助經費之核定,以該補助對象辦理補助事項之經常性支出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20。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 113年:新臺幣18萬5,000元整。
2. 114年:新臺幣18萬5,000元整。
(七)補助法規連結:
1.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觀光法規/觀光法規
2.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指導相關文書/交通部觀光署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