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113年7月29日辦理「雲仙樂園」督導考核競賽,經中央及地方各權責機關考核結果,應改善事項如下:
(一)旅遊安全維護
1.緊急救護及救難系統(衛生福利部):
請依員工實際情形,更新緊急救護計畫人員名單。
2.職業安全衛生(勞動部):
(1)液化石油氣高壓氣體鋼瓶儲存區未依規定設置危害標示。
(2)液化石油氣管線未標示名稱及流向。
3.建築管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1)雲仙樂園別墅區建築物拆除請補辦拆除執照。
(2)其餘建築物未領有建築使用執照,惟園區之建築物若屬建築法施行前已存在者,按建築法第96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再依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受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書1091110施行版,第三點(略以)遊樂區應整體規劃使用,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4.餐飲環境衛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冷凍冰箱有結霜水,且冷凍、冷藏食材無標示日期。
(2)廚房乾料室地板髒污、天花板油漆脫落。
(3)離職人員資料應另案放置。
(三)遊樂業者管理
交通部觀光署:
(1)原民屋鮮啤吧、射箭場、兒童碰碰車、漆彈場及會議中心等,非屬新北市政府111年1月4日新北府觀管字第1110011900號函備查之觀光遊樂設施,且未取得合法使前不得對外營運,園區內及官網均不得對外行銷宣傳,且園區內導覽圖說及官網,請依新北市政府准予備查營運範圍標示範圍線。
(2)有關雲仙樂園「112年上半年度觀光遊樂業定期檢查」涉關建築管理缺失改善情形一案,請園區儘速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意見辦理,並請建築主管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或授權單位)加強督考
二、前項應改善事項業請該權責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列為後續重點檢查項目並限期改善、追蹤輔導;餘經出席機關代表表示符合其權責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