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本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六、申請對象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署申請撥款:
(一)獎助撥付申請函。
(二)領據。
(三)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出車紀錄明細表等佐證資料。
(五)切結書。
(六)申請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