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公告)函轉行政院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12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以院臺法字第11400006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2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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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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