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對象須與旅宿業合作,並限於運輸場站及住宿地點提供免付費之接駁服務。
(二)前款之接駁服務應包含駕駛,且申請對象與旅宿業簽訂接駁服務契約應達三個月以上。但配合在地活動提供接駁服務,接駁服務契約應達一個月,至多累計六個月,並得以契約變更方式於原核定路線內執行。
(三)申請對象應於接駁服務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前款接駁服務契約草案及預估趟數向本署申請計畫核定,並於每月五日前提供已執行趟次及搭乘人次等執行情形予本署。另前揭接駁服務以同一縣市為原則;若有跨縣市情形,應於申請計畫核定時敘明原因。
五、受理程序及補助額度:
(一)申請對象履行前點契約得檢具第六點之文件向本署申請分期核撥補助經費。
(二)補助期間內補助額度以申請對象同一合作之旅宿業者每案每三個月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得補助十二個月,逾三個月部分,按執行月數比例計算。另依前點第二款但書所簽訂之契約,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接駁情形,增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