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施行區域包含南竿北海遊憩區、鐵堡、媽祖宗教文化園區、北竿遊客中心、戰爭和平紀念公園主題館、東引遊客中心、安東坑道、國之北疆步道、莒光安檢所、莒光大砲連停車場及其周邊、莒光遊客中心及其周邊等11處(詳如附表、附圖)。
二、禁止於前項公告之園區、坑道、遊客中心、停車場、展示館、步道、沙灘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