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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定公告事由之旅行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43條規定: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 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 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 自行停業者。
  • 解散者。
  •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 未依第31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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