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43條規定: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自行停業者。 解散者。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未依第31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