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選單按鈕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
:::

本處於111年10月19日公告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發布單位: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1-10-21 點閱率:1,682
本處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於111年10月19日以觀鵬管字第11103008352號公告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發布行政院公報,內容如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 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草皮、景觀平台、遊客中心 暨戶外、濕地、沙灘及其他場域從事露營、生火或占用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 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公告
格式:PDF 檔案大小:243 KB 下載次數:122
公報
格式:PDF 檔案大小:112 KB 下載次數:137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格式:PDF 檔案大小:237 KB 下載次數:128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1
返回頁面頂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