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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

發布單位: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3-11-05 點閱率:112

主旨:公告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辦理「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7月1日起114年8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7月1日起114年8月31日。
(二)補助項目:補助期間內補助額度以申請對象同一合作之旅宿業者每案每十二個月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得補助二十四個月。
(三)資格條件:申請對象須與旅宿業合作,並限於運輸場站及住宿地點提供免付費之接駁服務。
(四)審查方式:
      1、檢具下列文件送交管理處審核:
         (1)獎助撥付申請函。
         (2)領據。
         (3)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租賃契約、出車紀錄明細表等佐證資料。
         (5)切結書。
         (6)申請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2、申請對象所送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局得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局得予駁回。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案每十二個月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得補助二十四個月。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13年:新台幣420萬元整。
      2、114年(1月至8月底止): 新台幣390萬元整。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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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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