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執行「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114至119年)建置及維護區域海洋保育教育中心工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6年規劃遴選適合之機關(構)、地方政府或大學共同合作, 推動海洋保育教育。
補助範圍係以海洋保育推廣為主題,於固定場域建置 1處海洋保育教育中心及其後續之營運。如需申請116年補助計畫,請於115年3月31日前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6年建置區域海洋保育教育中心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檢具經費需求,並提出申請。
- 申請者為以下具有產權並適合推廣海洋保育教育場域之對象。
(一) 中央機關(構)。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大學。
- 申請程序:
(一) 第一階段
申請對象應於115年3月31日前研擬「申請116年度建置 區域海洋保育教育中心計畫-經費需求表」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經審查後通知申請對象估列補助金額,其中申請對象為地方政府者,地方政府應辦理納入預算。
(二) 第二階段
1. 申請對象應依審查後通知之估列補助金額,於 115年9月30日前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 技計畫研提管理手冊」提送完整工作計畫書,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辦理工作計畫書審查。
2. 申請對象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書修正並依限提報 (視需要辦理),俟工作計畫書獲核定後,據以辦理;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或未依限提報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得逕予取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