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逐步建構安全乘船環境及利於海事災害防救,客船管理規則第37之1條增訂搭船實名制規範已修正通過,將於114年8月4日正式實施。
適用範圍為依船舶法第11條第2項第7款規定,應備乘客名冊之國內客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內陸水道、港區內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水域,不在此限)。
船長或其指定人員將於登船時逐一核對乘客身分,請旅客出示下列任一證件:
健保卡、身分證、居留證、護照、地方居民卡(如琉球居民卡、連江縣縣民卡)
- 未攜帶證件,可能影響登船權益及現場作業效率,敬請配合並提早準備,攜手守護乘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