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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112-06-26 點閱率:376
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免受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其個人資料行銷之打擾的權益,於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等,相關注意事項請詳拒絕商業行銷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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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格式:PDF 檔案大小:111 KB 下載次數:69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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