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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

發布單位: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1-10-24 點閱率:79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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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格式:PDF 檔案大小:73 KB 下載次數:94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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