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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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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辦理「推動觀光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向機關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3-11-29 點閱率:34

依據: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申請補助,核銷日期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度10月20日,結餘款包含補助機關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二) 補助項目: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等(請參考本要點第4點)。
(三) 資格條件: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學校及團體等(請參考本要點第3點)。
(四)審查方式: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  請書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五) 補助金額上限: 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本處預算編列。 
(七)補助法規連結(👈請點我)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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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相關作業規定暨經費申領作業表件 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相關作業規定暨經費申領作業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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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格式
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格式:PDF 檔案大小:140 KB 下載次數:12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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