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申請補助,核銷日期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度10月20日,結餘款包含補助機關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二) 補助項目: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等(請參考本要點第4點)。
(三) 資格條件: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學校及團體等(請參考本要點第3點)。
(四)審查方式: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 請書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五) 補助金額上限: 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本處預算編列。
(七)補助法規連結(👈請點我)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