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觀谷管字第1110300344號公告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觀谷管字第11303000172號公告修正發布(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景觀平台及遊客中心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