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要內容區
選單按鈕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
:::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3-01-18 點閱率:394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觀谷管字第108030008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觀谷管字第11103004762號令修正發布(原名稱: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觀谷管字第11303000052號令修正發布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水域遊憩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獨木舟水域遊憩活動營業行為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並配置救生員及救生設備。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即時向消防單位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穿著妥當救生衣。
八、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口哨、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於本風景區溪流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除應遵守前點事項外,並需注意於深潭、急流、漩渦及危險人工建物處活動,應做好適切之河道觀察與路線評估,及時提醒遊客避開風險水文範圍,並於活動期間確實穿戴安全頭盔與救生衣。
十一、未具營利性質之個人、團體或單位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亦應依第五點至第十點之規定辦理。
十二、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令
格式:PDF 檔案大小:343 KB 下載次數:70
行政院公報1130115-修正「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格式:PDF 檔案大小:160 KB 下載次數:60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格式:PDF 檔案大小:269 KB 下載次數:58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8
返回頁面頂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