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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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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限制事項

► 限制事項一
本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2. 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3. 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4.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5. 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但搜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6. 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7. 非法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違反以上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64第2項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限制事項二
本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採伐竹木。
  2. 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3. 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4. 採集標本。
  5. 水產養殖。
  6. 使用農藥。
  7. 引火整地。
  8. 開挖道路。
  9. 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62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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