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 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 自廢棄物清運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搜揀廢棄之物。但搜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 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
- 非法狩獵、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之處所。
► 限制事項二
本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 採伐竹木。
- 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 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 採集標本。
- 水產養殖。
- 使用農藥。
- 引火整地。
- 開挖道路。
- 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