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處為維護景點優質旅遊環境及品質,目前不開放申請設攤。 (2)如在本處轄區景點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者,本處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攤架、指示標誌或廣告物予以拆除並沒入之,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