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公有自然沙灘禁止逕自設置人為設施」。
一、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31規定,花蓮縣所轄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佔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
二、 另依海岸管理法第37條規定,花蓮縣所轄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公告「花蓮縣公有自然沙灘禁止逕自設置人為設施」。
一、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31規定,花蓮縣所轄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佔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
二、 另依海岸管理法第37條規定,花蓮縣所轄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檔案名稱 | 格式 |
---|---|
花蓮縣政府 公告 |
格式:PDF
檔案大小:376 KB
下載次數:107
|